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大环境典型案例(一)
11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据悉,此次公布的十个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林业资源保护等领域,涵摄大气、水、土壤、林草、湖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既有普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也有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在发布会上介绍,今年9月,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及长江源头的青海省高院共同签署了《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魏文超表示,最高法下一步将考虑细化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标准。
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目录
一、被告人易文发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单位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程龙等污染环境案
三、被告人邓文平等污染环境案
四、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五、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六、湖南省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诉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七、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案
九、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诉公安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下面是六起涉水案件:
1、生产麻黄碱 废水排进溶洞
在本次公布的其中一个案例中,被告人易文发从2014年4月起即在贵州贵阳租赁房屋,利用非法购买的盐酸、甲苯、溴代苯丙酮等加工生产麻黄碱。2015年5月起,易文发等人将生产麻黄碱产生的废水通过排污管引至距厂房约70米外的溶洞排放,直至2016年1月案发。公安机关在案涉加工点查获麻黄碱6.188千克、甲苯11700千克等,经鉴定,易文发等人生产麻黄碱所产生、排放的废水属危险废物。
贵州省清镇市法院一审认为,易文发等人同时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和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易文发等人八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贵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岩溶是可溶性岩石因喀斯特作用所形成的地下空间,在长江流域多有分布,蕴含丰富的水资源。但岩溶生态系统脆弱,环境承载容量小,溶洞之间多互相连通,一旦污染难以修复治理。
2、废物处置不当 缓刑期内从业禁止
在另一案例中,2016年2月起,被告人邓文平、邓卫平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收购煤焦油并运至其位于四川眉山的厂房内进行加热处理、分装和转卖。在2016年7月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查处后,邓文平等人仍未停止煤焦油的加工。2017年1月,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从加工点现场查扣处理设备、煤焦油及其提炼产品453.08吨。
四川眉山中院一审认为,邓文平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邓文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其余三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的活动。
魏文超认为,考虑到危险废物处置的专业性和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相关活动,在裁判方式上突出预防为主的理念,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污染犯罪、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态度和决心。
3、重庆首旭环保污染环境案
被告单位首旭环保公司系具有工业废水处理二级资质的企业。2013年12月5日,首旭环保公司与重庆藏金阁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首旭环保公司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4月运行重庆藏金阁电镀工业中心废水处理项目。首旭环保公司承诺保证中心排入污水处理站的废水得到100%处理,确保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标,杜绝废水超标排放和直排行为发生。在运营该项目过程中,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发现1号调节池有渗漏现象,向首旭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龙报告。程龙召集项目工作人员开会,要求利用1号调节池的渗漏偷排未经完全处理的电镀废水。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遂将未经完全处理的电镀废水抽入1号调节池进行渗漏。2016年5月4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发现该偷排行为。经采样监测,1号调节池内渗漏的废水中六价铬、总铬浓度分别超标29.5倍、9.9倍。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首旭环保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程龙作为首旭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首旭环保公司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首旭环保公司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是首旭环保公司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各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首旭环保公司罚金80000元;判处程龙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系向长江干流排放污水引发的水污染刑事案件。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地,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重点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严惩重罚排污者,构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本案中,首旭环保公司作为具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企业,在受托处理工业废水过程中,明知调节池有渗漏现象,依然将未经完全处理的电镀废水以渗漏方式直接向长江干流排放,严重污染长江水体,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首旭环保公司承担刑事责任后,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以重庆藏金阁物业公司、首旭环保公司为共同被告,分别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刑事案件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服务和保障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较好范本。
(原标题:最高法发布10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